思泉CAD培训中心

 找回密码
 立即注册

QQ登录

只需一步,快速开始

查看: 755|回复: 0

为子女婚后买房的父母弄清三种情况就可避免打官司

[复制链接]

522

主题

522

帖子

3375

积分

论坛元老

Rank: 8Rank: 8

积分
3375
发表于 2023-5-3 03:56:3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房价居高不下,大多数上班族承受房贷实在困难,于是不少父母主动为小夫妻买房。有一些小夫妻没过多久婚姻就破裂了,房子也成为争议的焦点。家住大坪大黄路的李婆婆,也被卷入这样的纠纷中。

律师表示,为子女购房一定要注意三种情况,要对出资金额、用途、性质予以明确说明,如果出资为赠与,需要明确赠与的对象,就可以避开纠纷,保护自己的财产。

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陈键律师称,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公布的判决书中,涉及一般商品房的离婚案件中,夫妻一方或双方主张存在父白癜风哪家医院最好母出资的案件,占很大比例。关于父母出资购房问题,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:

争议

主要焦点是这三种情况

出资是借款,还是赠与?

陈律师称,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规定: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。

该条规定事实上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,但有个前提是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,即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有其他的意思表示。

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父母是以借贷出资的,离婚时可以提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要求对方共同偿还。

是赠与一方,还是双方?

陈律师称,婚姻法解释(三)中指出,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父母没有明确意思表示赠与一方或双方,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,应视为出资一方所有。

在现实生活中,当事人双方在这类纠纷中的最大争议,在于出资一方白癜风哪家最好的父母认为这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,而没有出资的一方,认为这个房产是赠与夫妻双方的。

此时,主张出资一方的应当提供证据,例如父母出资时的协议、说明等,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。

全额出资,还是部分出资?

陈律师称,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中规定: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但这种情况的认定,一般是指父母全额出资一次性付清房款,或父母出资付首付款。

如果父母出资购房,属于部分出资,必须有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,否则视为对双方赠与。

支招

若有出资证据,房子还是她的

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陈键律师称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双方的债务是由双方共同承担。如果双方有内部约定,如田甜和丈夫离婚时的《说明》,应该事先告诉债白癜风哪里看的好权人,并保留告知的证据。

关于房产,如果李婆婆有证据证明是自己出资为女儿购房、还贷,根据婚姻法,婚后购买的房产仍为她的女儿田甜拥有。

案件

前女婿抵押了我女儿的房

一辈子没有欠过债,现在却收到法院通知,告知我们家的房子将被拍卖。63岁的李婆婆告诉。

来到李婆婆家里,三室一厅近百平方米,竟住着四代人:她、母亲、女儿、外孙。

李婆婆回忆,2009年,女儿田甜(化名)结婚,自己拿出积蓄35万元,给女儿付了首付,买房,房产证上只写了女儿的名字。女儿与女婿关系一直不好,经常吵闹,前年12月离婚。

为了减轻女儿的房贷压力,李婆婆卖掉了老房,帮女儿还了部分房贷,并搬来与女儿同住。田甜也外出打工,赚钱养家。

突然有一天,门上贴了一张法院的通知单。李婆婆拿出一张纸,上写:法院拟对该住房进入司法评估拍卖变现程序,以清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债白癜风哪里看的好务。

大家都懵了。李婆婆说,她向法院询问后才弄明白,前女婿唐某在离婚前借款30万元做生意,还悄悄用这个房子做了抵押。由于欠款不还,去年5月渝中区法院判决田甜与唐某共同还钱。随后,债权人黄某申请强制执行。

联系上唐某。借黄某30万元,当初是隐瞒前妻所借,离婚时确实写下书面说明,债务由我承担。我也想独立偿还,但我没这个能力。唐某称,当初拿这个房来抵债,是认为该房是婚后购买,产权应有他的一份。

事后,李婆婆代表女儿,约黄某、唐某到法院,找到工作人员商量。前女婿承认尽快还钱,暂时不会拍卖我的房子。李婆婆昨日称。

建议

明确说明出资金额、用途、性质

对于父母出资为婚后子女购房,为了避免以后婚姻破裂时的纠纷,陈律师建议,当事人双方及父母这样做:

首先,父母在出资购房时,对出资金额、用途、性质予以明确说明,如果出资为赠与,需要明确赠与的对象。协议应当让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签字确认,最好有公证机构的公证。卫生部称麻疹疫苗已用44年均为国产质量有保障
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立即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QQ Archiver https://beian.miit.gov.cn/ ( 闽ICP备17034008号-1 )Powered by Discuz! X3.4© 2001-2013 Comsenz Inc.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